申请人:松滋市同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贸易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刘家场镇龙潭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梅松,同某贸易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启坤,系松滋市街河市兴鑫水泥砖厂户主。
同某贸易公司与张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同某贸易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启坤银行存款1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同某贸易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某贸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启坤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同某贸易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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