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双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洈水镇建设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炳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雷,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松滋市双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松滋市双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双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双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松滋市双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王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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