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马家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就讼争事宜已经协商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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