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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与郑某、董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郑某
董某某
杨光萌

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男,生于1977年3月24日,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
被告:董某某,女,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杨光萌,男,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松滋市人,松滋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住松滋市。
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与被告郑某、董某某、杨光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沈忠明

书记员:刘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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