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赵树梅(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杨某某
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梅,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18日,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6年8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职工,住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与被告杜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被告杜某某、杨某某已主动偿还贷款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沈忠明
书记员:刘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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