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许某悦
陈某某
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某悦,个体工商户。
被告:陈某某,松滋市第一中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与被告许某悦、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沈忠明
书记员:刘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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