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刘某某
朱学红
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劳动就业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劳动就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朱学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动就业局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朱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
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
审判长:郭敏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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