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胡然
杨某
邓季某
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劳动就业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劳动就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然,劳动就业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被告邓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动就业局与被告杨某、邓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动就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动就业局与被告杨某、邓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动就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松滋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郭敏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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