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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建设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87011407658H。法定代表人:何世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182564869T。法定代表人:谭从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原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黄勇

书记员: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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