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滋市东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法定代表人:何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告: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东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梅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东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东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峥嵘
书记员: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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