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田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凯达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龙泽花园小区B区34号楼1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辽阳县,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德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凯达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某、孙德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9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伟华 审 判 员 田洪涛 人民陪审员 薛洪涛
书记员:刘晓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