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与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景畔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田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畔彬,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德禹,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景畔彬、孙德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4元,减半收取计2387元,由原告松原市骏驰油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伟华 审 判 员  田洪涛 人民陪审员  薛洪涛

书记员:刘晓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