杲淑云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杨某
周某
贾金某
原告:杲淑云。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周某。
被告:贾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淑云与被告杨某、周某、贾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杲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范立会
审判员:王爱国
审判员:刘晓华
书记员:孙海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