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杲淑云,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高猛,河北省滦平县人。
原告杲淑云与被告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杲淑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杲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杲淑云负担。
审判长 关志新审判员王书润人民陪审员佟长永
书记员:马 银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