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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淑云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杲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原告杲淑云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杲淑云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杲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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