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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淑云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杨中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杲淑云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某某
杨中生

原告:杲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杨中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原告杲淑云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杨中生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杲淑云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杲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杲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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