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杲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周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原告杲淑云与被告乔某某、隋某、乔某某、周立娟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杲淑云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杲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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