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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某海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杰某海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扬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杰某海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杰某海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杰某海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杰某海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杰某海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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