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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马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杭州马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维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灵燕,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中利,职务不详。
  申请人杭州马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38,579.7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杭州马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7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18年8月15日申请人支付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38,579.74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马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文杰

书记员:石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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