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运闻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经营者:郭新迪,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月埔村后张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
原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运闻五金商行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运闻五金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5.5元(原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运闻五金商行已预缴),由原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运闻五金商行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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