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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颐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李家永,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颐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人上海颐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颐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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