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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申龙杭重车桥有限公司诉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杭州申龙杭重车桥有限公司
冯寨金(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申龙杭重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
法定代表人:郑如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寨金,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等。
被执行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岗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7975350-x。
法定代表人:石升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申龙杭重车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申龙杭重车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姚守杰
审判员:肖拥民
审判员:徐媛媛

书记员: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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