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技术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软件园五期F4栋22层1号。
负责人:付浩,海康威视技术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容,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星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软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7号楼7-0214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星软信息科技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陈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康威视技术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星软信息科技公司、李某某、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海康威视技术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对被告星软信息科技公司、李某某、陈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康威视技术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星软信息科技公司、李某某、陈红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被告襄阳星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君
书记员: 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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