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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迎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京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俞锦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XXX号。
  再审申请人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及一审被告俞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飞公司申请再审称,1.刘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成公司)主张过权利。正飞公司与驰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驰成公司委托正飞公司向刘某某支付50万元存在多种可能,并非是在履行涉案《借款协议》的约定,亦不能反向推导出刘某某在保证期间内向驰成公司主张过权利。俞锦红系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刘某某存在利害关系,其关于刘某某曾在保证期间内向驰成公司主张权利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2.俞锦红称其二审中提交的《还款申请报告》系刘某某一审中提交的《还款申请报告》的原件,但两者盖章位置不同,涉嫌伪造,二审法院拒绝正飞公司的鉴定申请,剥夺正飞公司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刘某某提交意见称,正飞公司的还款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完全吻合,正飞公司是在按约履行担保责任,且判决正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未加重其负担。二审法院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审查期间,正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用以证明俞锦红系6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在本案二审中的陈述不可信。2.鉴定申请书、快递单复印件及快递单号查询结果打印件,用以证明正飞公司二审中因认为俞锦红提交的《还款申请报告》涉嫌伪造而向二审法院寄送鉴定申请书,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
  刘某某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俞锦红确实可能欠其他债权人款项,但这不代表其在本案中的陈述错误,正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基于原先的约定而不是因为俞锦红作了相应陈述。对证据材料2,刘某某一审中提交的《还款申请报告》复印件未写明日期,而俞锦红二审中提交的《还款申请报告》原件写明了日期,俞锦红当时已经说明该报告是一式数份,故没有鉴定的必要。
  本院经审理查明:1.俞锦红于二审庭审中提交《还款申请报告》时陈述,该报告有二至三份,俞锦红手中的是其中一份。2.根据刘某某一审中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刘某某2017年1月26日所收正飞公司汇入的50万元款项备注有“还借款”字样。对此,正飞公司于本案审查期间陈述,其是根据驰成公司的指示进行还款,驰成公司标注的是借款还款,故正飞公司也标注借款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此借款到期连本带息由驰成公司委托正飞公司直接代为支付归还”,之后,驰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正飞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驰成公司……同意刘某某的贰佰万担保借款在工程款中扣除……”,次日正飞公司即向刘某某汇入50万元,且在汇款时备注“还借款”,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正飞公司付款50万元的行为是在履行《借款协议》所约定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原审中刘某某提交了《还款催告书》、《还款申请报告》、《委托付款书》复印件等多份材料,俞锦红提交了加盖驰成公司公章的《还款申请报告》原件,上述材料与本案当事人关于借款到期后催款行为的陈述以及正飞公司依据驰成公司指示归还借款、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能够相互印证,可以看出刘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向债务人和保证人积极主张了权利,驰成公司与正飞公司均未以刘某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二审法院判令正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俞锦红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本案并无关联。俞锦红二审中提交《还款申请报告》时即说明该报告有二至三份,正飞公司因刘某某提交的《还款申请报告》复印件与俞锦红提交的《还款申请报告》原件的盖章位置不同而认为涉嫌伪造,依据不足。另,正飞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正飞公司的相关申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正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正飞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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