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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集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伟,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邓超,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集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专业广告供应商,被告系WPP传媒集团旗下4A群邑广告的关联公司。2018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日,被告通过集团专职部门向原告下单,要求投放辉瑞钙尔奇品牌产品的广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就广告排期和内容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原告也立即履行了广告发布的义务。由于被告内部管理的原因,双方直至2018年12月中旬才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确定金额为433,964元,此时该项目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发票,但被告经多次催告,均未付款。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及原告因聘请律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公司法人,其住所地应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应以登记注册地为住所地。上述《广告发布合同》中披露的原告地址,既有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XXX号华创大厦2506室,又有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XXX号中山万博1605-1606室,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应以原告的注册登记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XXX号华创大厦25层2506室作为原告的住所地。据此,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孙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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