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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门双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墅林苑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立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双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玉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宁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双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以本案纠纷已在被告天门双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57号】中合并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志方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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