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雷大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与被告小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黄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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