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裴俊,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于3月18日收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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