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林振坤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林振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林振坤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某某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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