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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绿盈农产品店与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绿盈农产品店(经营者李青,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列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存松。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绿盈农产品店(以下简称绿盈农产品店)与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惠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绿盈农产品店诉称,其于2018年8月24日与鸿惠公司签订的《“如此生活”生鲜体验店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由鸿惠公司提供“如此生活”线上交易平台等经营体系,授权绿盈农产品店使用“如此生活”标志,设立“如此生活”生鲜体验店,由鸿惠公司负责整体运营。绿盈农产品店需缴纳体验店项目公司登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金、装修、招聘等启动费43万元及保证金20万元,启动费由鸿惠公司代收,鸿惠公司负责体验店项目公司的名称预准、选址及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绿盈农产品店依约支付启动费及保证金,并将租赁店铺转交鸿惠公司装修,但鸿惠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协议、并判令鸿惠公司返还启动费、保证金、代付款、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审理中,绿盈农产品店基于本案法律关系,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明,涉案协议约定,因该协议产生的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交鸿惠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涉案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鸿惠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而涉案协议披露的鸿惠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号XXX栋XXX层整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关于本案的纠纷性质,本院注意到,涉案协议的核心为鸿惠公司授权绿盈农产品店开设“如此生活”体验店,并由鸿惠公司负责整体运营。但其明显缺乏绿盈农产品店利用其获取自鸿惠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自主开展加盟经营的特许经营特征,故双方之间所签署的涉案协议并非特许经营合同。鉴于涉案合同的前述性质,结合双方的管辖约定,本案管辖的连接点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内,即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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