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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李伟。
  被告:陆某某。
  被告:谈建樑。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陆某某、谈建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王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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