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李伟。
被告:陆某某。
被告:谈建樑。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陆某某、谈建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王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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