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远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森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搜集、提交证据材料;代为开庭;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案款;代收、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林,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政芳
书记员: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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