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锡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琴,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胡合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胡合寿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胡合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胡合寿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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