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刘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锡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琴,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胡合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胡合寿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胡合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胡合寿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杭州叠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