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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杭州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57号5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敏,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4111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杭州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3月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4111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6元,由申请人杭州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晓凤

书记员: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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