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大街9号6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楼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伟,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凯元,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三妹巾被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南沙窝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三妹巾被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由原告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辉 审 判 员 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 邢 龙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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