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凌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济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杭州凌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剑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杭州凌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凌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凌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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