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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九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杭州九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爱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洪涛。
  原告杭州九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押金420,000元,并返还未缴纳保险金额5,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办理行驶证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337,4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日,双方签订《长期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长期租赁固定车型车辆(雅阁40辆、雷凌20辆),租期三年;同时合同约定原告以10,000元/辆的标准向被告缴纳押金,全部费用结清后(即车辆解押)被告返还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亦收到了包括押金、租金在内的上述60台车辆的全部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车辆费用结清后进行解押并返还押金,截止目前解押车辆共计42辆,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押金共计420,000元。同时,原告所付款项中包括车辆保险费用,但至今仍有5辆汽车未缴纳,被告应当返还保险款项5,75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交付租赁车辆时提供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但因被告行驶证登记推迟而造成原告损失337,450元。故被告共应支付原告763,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8.3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首部载明,乙方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合同中披露乙方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国盛中心12楼。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同时,又在合同中披露乙方地址,且被告曾认可上述地址为其实际经营地,应视为双方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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