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
应乐(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临安市锦南街道卦畈村。
法定代表人林贤兴,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乐,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出上诉、反诉,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邮电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图广,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参加庭审,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98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98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引力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吴壮飞
审判员: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