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中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裴仓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起道,职务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A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江马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贺胜,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城区南十七道街长海新天地商服楼2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0.00元,由原告杭州中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方树俊
审判员 王立峰
审判员 梁万生
书记员: 姜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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