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某某
杭飞
杭某
王忠(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某某、杭飞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某某、杭飞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予上诉人杭某某、杭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杭某某、杭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少博
审判员:武建君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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