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农民。
被告田某某,农民。
被告谷甜甜,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某、田某某、谷甜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冬梅 人民陪审员 牛顺发 人民陪审员 张昕旺
书记员:姬朝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