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90285861-2。
代表人汤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金某某诉被告叶某、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江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万生独任审判。在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合川运输公司所有的渝CK1568货车,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令新;被告叶某;被告太平洋财保江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位竹到庭参加诉讼。合川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叶某驾驶渝C×××××货车从湖北省宜昌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当日18时28分许,行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1055KM+400M处时,挂撞左侧中央隔离带和前方停于快速车道内由原告金某某驾驶的鄂A×××××轿车及由原告杨某某选任的驾驶员陈建云驾驶的鄂D×××××轿车(因前方道路堵塞),造成三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某的车辆损失经荆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14550元,为此花去评估费680元,另外还支付了施救费800元和交通费500元。原告金某某的车辆损失经荆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92690元,为此花去评估费2850元,另外还支付了施救费3900元和交通费1000元。事故车渝C×××××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江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没有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意见书、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叶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合川运输公司系渝C×××××货车的挂靠单位,实际车主是被告叶某,由于合川运输公司对挂靠车辆的安全问题疏于管理,故应当与被告叶某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之责。因渝C×××××货车已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江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被告太平洋财保江北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叶某未投保不计免赔,在事故中负全责,依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财保江北公司应免责20﹪。原告两车应在其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相互无责赔偿100元,因原告未主张,应从其赔偿额中扣减。被告太平洋财保江北公司的其他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车辆损失14550元、评估费680元、施救费800元、交通费500元,在扣除无责赔偿100元后共计16430元。原告金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车辆损失92690元、评估费2850元、施救费3900元、交通费1000元,在扣除无责赔偿100元后共计100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杨某某、金某某各1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扣减20﹪免赔率后赔偿原告杨某某12344元;赔偿原告金某某79440元。
三、由被告叶某、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杨某某3086元;赔偿原告金某某198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885元,由被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885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荆州市农行直属支行金穗分理处,账号:26030104000252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万生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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