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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黎某、朱某某等与远安县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汪家村2组(汪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75493057M。
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钊,远安县鸣凤镇蓝点汽车装饰美容店经营者。

原告杨黎某、朱某某与被告远安县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黎某、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1元,由原告杨黎某、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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