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汪家村2组(汪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75493057M。
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钊,远安县鸣凤镇蓝点汽车装饰美容店经营者。
原告杨黎某、朱某某与被告远安县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黎某、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1元,由原告杨黎某、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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