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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飞、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唐炼,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勇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上诉人杨鹏飞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黄霞、金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杨鹏飞同意,被上诉人杨某某、金勇军与案外人戴征马已经就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杨某某亦同意不就本案装饰装修合同或和解协议向上诉人杨鹏飞主张权利。上诉人杨鹏飞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鹏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侯欣芳

书记员: 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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