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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称,要求确定申请人杨某某担任被申请人杨小妹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前夫康德信育有康鸿宝、康鸿发、杨某某三个子女。1966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杨小妹与康德信离婚,康鸿宝、康鸿发由康德信抚养,杨某某由杨小妹抚养。现杨小妹经鉴定、法院判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杨小妹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前夫康德信育有康鸿宝、康鸿发、杨某某三个子女。1966年,经本院(66)嘉民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杨小妹与康德信自愿离婚,康鸿宝、康鸿发由康德信抚养,杨某某由杨小妹抚养。后杨某某与杨小妹一起居住生活。现杨小妹居住于嘉定社会福利院,杨某某系担保人。2019年9月25日,本院(2019)沪0114民特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小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康鸿宝同意由杨某某担任杨小妹的监护人;本院未能联系上康鸿发。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系被申请人杨小妹女儿,常年共同居住生活,其要求担任监护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杨某某担任杨小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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