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现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唐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上海丰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爱华、唐健、上海丰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某某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9年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爱华、唐健、上海丰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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