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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永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马海燕
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杨永春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马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杨永春。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永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太辉、被告杨永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因原告母亲于2008年4月30日与被告在离婚时达成协议,该套楼房的居住权归被告,鉴于上述事实的存在,本院无法将房屋判决返还给原告,故对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不能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过户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
二、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杨某负担750元,被告杨永春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因原告母亲于2008年4月30日与被告在离婚时达成协议,该套楼房的居住权归被告,鉴于上述事实的存在,本院无法将房屋判决返还给原告,故对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不能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过户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
二、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杨某负担750元,被告杨永春负担750元。

审判长:祁功

书记员:张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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