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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金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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