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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香超。委托代理人祁大红,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陶北华
书记员: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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