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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香超。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陶北华

书记员: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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