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壁峰。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恒,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2019年9月25日,原告杨某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朱华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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